劳动者能否就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列明的劳动争议事项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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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某诉雪花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



7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丁某
被告:雪花公司

【基本案情】
丁某原为雪花公司职工,其主张1992年5月入职雪花公司。2018年12月18 日,雪花公司作为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劳动者)丁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 合同协议书》。上述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 年12月18日解除;乙方确认自1994年1月14日起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 甲方工作年限共计为24年11个月,乙方从甲方提前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0年 0个月,乙方因本次解除合同可享受的经济补偿年限为26年9个月,乙方经济补偿 金补偿基数为4768元/月,甲方因本次劳动合同解除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 169264元;甲方为乙方结算月度工资至2018年12月31日;自本协议约定的劳动 合同解除之日前,尚需向乙方支付工资3473.91元;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至2018年12月;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2018年度的年终奖共计3000 元,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乙方确认甲方已经和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本协 议签署前完全依法履行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全部支付和缴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加班费、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乙方和甲方之间无任何其 他劳动争议或民事争议事项等。丁某承认雪花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 义务。
2018年12月13日,丁某向平谷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04年1月1 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6028.8元。2019年3月13日,平谷区仲 裁委作出裁决书,驳回丁某的全部申请请求。雪花公司服从仲裁裁决,丁某不服并 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丁某与雪花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能否就协议中列明的劳动争议事 项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73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 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 中,雪花公司与丁某于2018年12月18日就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年终奖等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丁某确认雪花公司已经和丁某依 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本协议签署前完全依法履行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全部 支付和缴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等,丁某和雪花公司之间无任何其他劳动争议或民事争议事项”的兜底性条款。上 述兜底性条款亦是协议的组成部分。雪花公司与丁某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丁某与雪花公司签订协议属于权利自由处分行为,是利弊考量后的结果,若其再就 协议中列明的劳动争议事项主张相关权利,有违诚实信用。故丁某要求雪花公司支 付其延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 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 的解除有两种方式: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 中,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情形时,无需双方协商一致,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 事人可以单方意思表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协议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 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协议解除劳动合 同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




74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从条文来看,劳动关 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双方之间尚未结算的工资、加班费及各项补偿等 进行协商后一并作出处理。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或者 乘人之危的情形,则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履行。另外,如 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则协议有效,但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
实践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一般来讲, 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即可。但是实务中解除劳 动合同协议签订后产生了很多纠纷,究其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双方并没有就各 自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进行平等、友好的协商,劳动者认为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 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第二,用人单位事先拟定好条款,并且通过 限定时间节点让劳动者签字,如果劳动者签字就能得到利益,如果超过某个时间可 能利益会受损。因为时间紧迫,劳动者往往尚未考虑清楚就在协议上签了字,结果 劳动者一方该得的利益没有得到,签字后又反悔。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的解除劳 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劳动者 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在第二种情况下,双方的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即 使诉至法院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未有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法律制 度,但是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 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丁某是在被胁迫、受欺诈、对方 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也未反映出对某类问题有重大误解、有显失公 平的情形。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应当承担签署协议可能产生的相 应法律后果,丁某与雪花公司签订的协议已经就加班工资确定雪花公司在本协议签署 前完全依法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且无任何其他劳动争议或民事争议事项,属于 权利自由处分行为。如果丁某不同意雪花公司拟定的条款可以不签字,丁某签字后又 反悔,就协议中列明的劳动争议事项再主张相关权利,实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签订解除协议是一定要全面考虑签订协议是否符 合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否公平公正,因为一旦签订,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编写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马豫林谢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