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时无授权、无公章,经办人构成表见代理情形
——协议签订时虽无授权,亦未加盖公司印章,但公司后面实施行为亦承认经办人销售行为的,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代销合同|合同性质案情简介:1998年,蒋某与机械厂经办人李某签订钻头代销协议,该协议未加盖公章,李某亦无授权委托书。嗣后机械厂据此向蒋某发货,蒋某售出货物后,将回款交给李某入公司财务账。1999年,李某被机械厂开除。2000年,机械厂以买卖合同案由,诉请蒋某支付拖欠的购货款1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机械厂经办人在未被机械 厂除名前,以机械厂经办人身份与蒋某签订代销钻头协议,该协议虽无机械厂盖印,但机械厂后面实施的行为亦承认了李某行为,即机械厂供货给蒋某,蒋某在货物销售后,把销售款交给李某,再由李某交给机械厂入账。②从整个销售过程看,机械厂亦承认李某在外的销售行为,且机械厂亦无法提供其与蒋某系买卖合同的有效证明。据此,应认定李某代表机械厂与蒋某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机械厂诉请。 案例索引:福建福鼎法院(2000)鼎经初字第154号“某机械厂与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台州市矿山机械厂诉蒋卫华买卖合同案(表见代理)》(陈秋媚),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商: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