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经理代表公司签约,职务行为效果归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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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诉讼、该法人或组织为当事人,并应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主体。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工程材料|项目经理案情简介:1999年7月,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陈某代表公司与水泥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2002年,水泥公司与陈某结算时确认货款为11万余元。水泥公司据此诉请建筑公司支付货款。法院认为:①陈某代表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与水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行为、属代表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水泥公司依约供应了水泥,项目部收取了水泥并用于项目建设,理应付清货款。②水泥公司向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结算并催款,并无不当,因水泥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有代理结算权利,陈某行为系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作为项目部法人,建筑公司未依约付清项目部拖欠货款,应按确认结算的数额承担偿还货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案例索引:江西分宜法院2003年判决“某水泥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案”,见《分宜水泥公司诉宜春市第二建筑公司买卖水泥合同货款案》(袁文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商事/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