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对外借款,应认定表见代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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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对外以公司名义借款,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有效。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民间借贷|借款主体|合同主体|分公司负责人案情简介:2000年,杨某与工程公司下属的分公司负责人陆某签订借款50万元的协议,借款时陆某提供了显示其身份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身份证以及与发包方所签施工合同。2001年,杨某向工程公司追索借款时,工程公司称印章和营业执照在陆某签协议前即已被工程公司收缴。法院认为: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②本案中,杨某与陆某订立借款协议时,陆某已以工程公司分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且正在施工,陆某持有工程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上面显示陆某为负责人,陆某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此情况下杨某完全有理由相信陆某以工程公司分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是有代理权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故工程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案例索引:河南许昌中院判决“杨某诉某工程公司借款纠纷案”,见《杨万立诉苏州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孙建华、张平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48: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