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转让承包土地,对其他成员构成表见代理
——部分家庭成员合理处分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对其他家庭成员构成表见代理,家庭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土地承包|土地转包|内部规定案情简介:2003年,郭某与张某签订5年期的耕地转包合同后与儿子外出打工。2004年年底,郭某子回来,称可做主处理郭某土地事,并重签5年期土地承包合同,期间屡涨承包费。2007年年底,郭某回,以合同到期为由主张收回承包地。法院认为:①家庭成员合理处置家庭财产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的主观方面认定应采用事实自证方法,只要相对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即可推定善意无过失成立。②本案中,郭某子与张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张某有理由相信是郭某委托郭某子签订,且履行期间,郭某未提任何异议,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合同有效,郭某无权在承包合同期内主张收回土地经营权。案例索引::内蒙古突泉法院(2008)突民初字第468号“郭某诉张某承包合同纠纷案”,见《家庭成员处分家庭财产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郭继常诉张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于水),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6/6: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