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
——项目部负责人作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对外作为单位代理人虽超越代理权限,对善意第三人可构成表见代理。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工程款|项目部|越权代理案情简介:2006年,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工程,建筑公司分公司经理徐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与张某共同以项目部名义向辛某出具备忘录,载明经手收取辛某30万元保证金,由建筑公司分公司担保退还。法院认为:①建筑公司中标开发公司工程项目时,徐某系建筑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后项目部公章一直是由徐某保管,且开发公司以及张某均陈述该项目一直由徐某负责,可认定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由建筑公司分公司负责。因张某收取辛某保证金行为已得到徐某认可,故建筑公司分公司应对张某这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②项目部系建筑公司为承建该项目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徐某亦一直代表建筑公司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承建,同时徐某作为建筑公司分公司代理人,其与项目部以建筑公司分公司名义对返还 辛某30万元保证金亦作出承诺、该承诺对建筑公司分公司具有约束力、建筑公司分公司应承担返还辛某30万元保证金责任。建筑公司分公司作为建筑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故建筑公司应返还辛某30万元保证金,并承担逾期给付利息损失。徐某自愿对返还该30万元保证金承担保证责任,应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建筑公司、徐某返还辛某30万元及利息。案例索引:江苏盐城中院(2009)盐民一终字第1624号“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辛峰等返还保证金纠纷上诉案”,见《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周永军),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0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