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约,应属于职务行为
——建筑公司聘用的项目部经理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工程材料|项目经理案情简介:2007年,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龙某以项目部名义与钢铁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2009年,钢铁公司起诉建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3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建筑公司抗辩称承包协议约定项目部一切权利义务与建筑公司无关,由龙某个人承担,且双方于2007年8月已解除承包协议。法院认为:①龙某系建筑公司聘用的项目部经理,二者虽签有承包协议,但该协议属内部协议,并未对外公示,亦未以明示方式让第三人知晓,故龙某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建筑公司承担。②至于2007年8月建筑公司与龙某解除承包协议行为,亦未对外公示,并以合理方式告知第三人,故龙某对外签订对账单或合同行为,属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建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依本公司与龙某之间协议,向龙某进行追偿。判决建筑公司给付钢铁公司货款230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377万元。案例索引:天津一中院(2009)一中民三终字第251号“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天津万隆钢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魏晓川、张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1/71: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