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加工费约定不含税价,不能免除纳税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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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结算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并不能免除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纳税的法定义务。标签:合同效力|清算协议|税款负担|不含税价案情简介:2003年,张某与杨某分别代表制衣公司与服装公司结算,确定服装公司应支付的加工费(不含税)为2.8万余元。因服装公司仅支付2.6万余元致诉。法院认为:①依据案涉结账清单由上而下表意上的连续性和现行法律法规对依法纳税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以双方约定来掩盖逃避税收征管、损害国家利益,同时制衣公司不能选择对其有利的陈述,故认定最终结算加工费应包含税金在内。②对张某与杨某代表各自公司所签加工协议,双方公司均以事后的实际履行及在结算过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表示了对协议的认可,故对该协议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该协议中涉及双方私自约定不含税价 格内容应依法认定无效,其余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在结算时双方对价格、付款时间认可一致作了变更,但对原加工协议中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未作变动,故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判决服装公司支付制衣公司加工费2000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例索引:浙江绍兴中院(2004)绍中民二终字第196号“某制衣公司与某服装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见《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诉杭州佳裕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案(含税价的认定)》(魏岩岩),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商: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