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合同无效或终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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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或无效后,当事人重新达成合意,对债权债务予以清结的,构成新合同,不受原合同终止或无效的影响。标签:合同效力|清算协议|新的合意案情简介:2007年,开发公司、娱乐公司联合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8年6月,国土局依竞拍人申请,同意由拟成立的实业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随后,开发公司、娱乐公司与张某就设立实业公司签订《附条件入股协议书》,实质内容为开发公司、娱乐公司将竞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某,张某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及佣金。2008年10月,开发公司为甲方、张某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终止《附条件入股协议书》,以实业公司名义向开发公司支付的交易佣金(已由开发公司交国土局)“如不能退还,则由张某承担”。张某嗣后以该入股协议违法无效为由、主张开发公司取得的交易佣金应予退还。法院认为:(①张某主张《附条件入股协议书》名为设立实业公司,实为规避法律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为无效,但2008年10月,开发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书》处理善后事宜,对各方权利义务重新作出了约定,并对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予以清结,其效力独立于《附条件入股协议书》,其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遵守。②鉴于《协议书》明确约定交易佣金承担原则,故应由张某承担佣金无法退回的风险,其诉请开发公司退还佣金应予驳回。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张某与某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清算协议的独立性及其效力认定——张文立与贵州灵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雅园饮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梁曙明、刘牧晗,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204/3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