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不因此导致整体无效
——合同部分内容存在无效情形,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当事人对其他部分仍应履行,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整体无效。标签:合同效力|部分无效|拆迁安置|协议效力|无权处分案情简介:2005年,石油公司委托孙某与房管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就案涉“45亩用地范围内油库及地面与地下附属设施”拆迁包括“场地补偿费用”共计3900万余元。随后,石油公司将该合同债权转让给仪器公司并通知房管局。2007年,仪器公司起诉房管局支付拖欠的900万余元补偿款。房管局以45亩土地中,30亩集体土地之外15亩划拨土地系运输公司所有、孙某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案涉协议项下45亩土地,房管局仅对其中15亩划拨土地处分效力提出异议。即使孙某对该部分土地相关权益无权处分,亦不必然影响其对另外30亩集体所有土地相关补偿权益处分。②房管局作为主管机关,理应对辖区内土地性质及相关权利人有准确掌握。对协议约定补偿款,案外人向房管局提出异议后,房管局继续支付部分款项,现诉讼中又以案外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其就此主张应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房管局主张协议中“场地补偿费用”即为土地补偿费,但协议对此未体现,房管局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故其主张不能成立。③房管局主张协议部分内容涉及案外人利益,但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明知本案诉讼情形下,一直未通过诉讼程序提出任何主张,且房管局和石油公司之间对运输公司事项处理亦另有约定,即几个相对独立的不同法律关系并存。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另行诉讼等方式解决。判决房管局给付仪器公司90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仪器公司与某房管局合同纠纷案”,见《合同部分内容存在无效情形,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整体无效——南京欣格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再审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204/52: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