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盖章时修改条款,对方未提异议的,视为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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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修改,另一方未提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协议。标签: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合同变更案情简介:1987年,研究所与设备厂签订氧化炉制造合同。1988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研究所签字盖章后,设备厂带回签字盖章时,将付款条件及交货期限相应作了修改,随后将修改并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寄给研究所。研究所签字盖章后未提书面异议。法院认为:双方经协商所签补充协议,设备厂在盖章过程中将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后,寄回研究所,研究所接受了修改后的补充协议,未提书面异议,故亦应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某设备厂与某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见《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鸣,代理审判员孙基刚、陈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