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代收费企业,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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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银行代收费企业,在委托合同终止后,因不履行协助回款的后合同义务,造成银行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标签:缔约过失|损失赔偿|后合同义务|代收业务案情简介:1995年,银行就受托代收用户电信费用与电信局签订代收协议,约定了银行的先期垫资义务,及有权要求电信局对欠费用户停机处理。1997年,因电信局未向银行提供话费数据,双方协议未再履行。银行就其垫资99万余元,书面通知电信局对欠费用户停机,电信局虽在通知上签字同意停机但未实际履行。1998年,银行诉请电信局赔偿垫资款。法院认为:①1997年7月,银行与电信局合同关系虽已不存在,但双方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状态,电信局应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以消除此种不平等。银行亦需电信局继续履行停机协收义务,减少风险弥补损失。②电信局虽在银行通知上签字,实际却不予履行,致使银行垫资无法收回,电信局应予全额赔偿。虽然用户欠费系银行损失根本原因,但电信局不履行停机协收的后合同义务是直接原因,电信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判决电信局返还银行垫资款66万余元。案例索引:河南高院判决“某银行与某电信局委托合同纠纷案”,见《中行濮阳市老城支行诉濮阳县电信局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后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赔偿损失案》(刘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4/3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