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奖金而虚构事实,应认定悬赏合同并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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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骗取奖金而虚构事实,悬赏合同不能有效成立,行为人构成缔约过失,其恶意取得的奖金构成不当得利。标签:缔约过失|适用条件|悬赏合同|合同成立|不当得利案情简介:2001年,刘某母亲因遭遇车祸死亡,刘某悬赏寻找肇事者。庄某领取2000元悬赏金后,提供了三个人名字,后经交警调查不实。刘某诉请庄某归还2000元。法院认为:①虽不能苛求悬赏广告承诺人须像公安机关查办案件一样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本案中,经查证,庄某并不知道真正肇事者,亦未提供确认肇事者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其为骗取奖金而虚构事实,提供了不可能肇事的三个人姓名,其主观恶意明显。②因庄某主观恶意,故本案悬赏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且庄某构成缔约过失,其恶意取得奖金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案例索引:山东青州法院2002年5月14日“刘某与庄某合同纠纷案”,见《刘全军诉庄好德恶意履行悬赏广告合同要求返还奖金案》(王学堂、庞立国、冯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4/4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