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未载明付款期限,非为拒签正式合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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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2日
——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以招标文件未载明付款期限拒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标签:缔约过失|适用条件|招投标合同|违约责任|付款期限案情简介:2008年,管委会就冬季供暖燃煤采购事项进行招标,商贸公司中标。因商贸公司以拟签合同文本付款条件未在投标文件约定为由拒签、并起诉管委会要求退回竞标保证金5万元。法院认为:①管委会为解决冬季供暖燃煤采购事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商贸公司接受管委会提供的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竞标保证金,且商贸公司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故招标文件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招标文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管委会发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商贸公司针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响应是要约、管委会确定商贸公司中标并向商贸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合法有效。商贸公司收到中标通知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中标总煤价20%保证金、签订书面供煤合同,而商贸公司未与管委会签订书面供煤合同,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对此商贸公司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②商贸公司主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原因是招标文件未规定付款方式和时间,属于管委会过失,应由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招标文件已规定了合同主要条款,商贸公司如认为招标文件有遗漏应在投标前向管委会提出,而商贸公司未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提出,且付款方式和时间可依《合同法》有关规定补正,故商贸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签订书面供煤合同显然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商贸公司诉请。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3564号“某商贸公司与某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北京市同兴昌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案(招投标文件的效力)》(徐应举),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