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小额账户管理费,不违法,亦不属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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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未出台前,外资银行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并尽到必要和可能告知义务,行为不违法。标签:缔约过失|适用条件|储蓄合同|银行规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案情简介:2002年3月,吴某到花旗银行办理存款手续、认为银行对作为小额储户的他以账户管理费名义收取理财服务费,属变相搭售,是歧视,构成缔约过失。法院认为:①应否对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尚无明确的专门规定。在相应规定未出台前,不能认定花旗银行此举违法。②花旗银行在对小额储户收取管理费前,已通过众多媒体将该信息在社会进行了广泛报道,尽到了必要和可能的告知义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花旗银行工作人员向吴某介 绍了小额存款业务相关信息,吴某对收费情况有较详细了解。无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此遭受了损失,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发生缔约过失。吴某尽可在清楚其权利义务后,自主确定是否与花旗银行订立储蓄合同,故应判决驳回吴某诉请。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03年2月25日判决“吴某诉花旗银行储蓄合同案”,见《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