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预约,实为正式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可得利益
——双方所签合同虽名为“预约”,但依内容约定应认定为正式合同,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诉请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标签:预约合同|违约后果|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案情简介:2005年,包装公司与农业公司签订农作物委托生产预约合同、约定农业公司提供种子,包装公司负责种植,并约定合同总造价。2006年春耕时,农业公司表示不履行合同,包装公司诉请农业公司赔偿其租赁土地进行制种而应获得的经济利益损失。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32条规 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案涉合同虽名为“预约合同”,但从内容约定看,完全可排除双方签订合同系为以后签订正式合同而所签预约合同。农业公司与包装公司所签委托生产预约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诚实履行各自义务。②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农业公司不履行合同行为直接导致包装公司在租赁土地进行制种而应获得的经济利益损失,判决农业公司赔偿包装公司可得利润12万余元。案例索引:新疆昌吉中院(2008)昌中民二终字第0224号“某包装公司与某农业公司预约合同纠纷案”,见《新疆永达纸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海丰农业科技公司生产预约合同纠纷案》(杨善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2/68: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