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的会议纪要,视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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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经合同双方实际履行的,应认定该纪要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标签:合同成立|会议纪要|合同变更|实际履行案情简介:1993年,省体委下属体彩中心与电脑公司签订合作发行体育彩票协议,由电脑公司出资8000万元引进设备,设立控制中心,合作发行全省体育彩票,并约定了投资返还比例,同时约定了因政策原因及政府命令及体彩中心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履行的清算原则、违约责任。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依总行文件精神,发函要求体彩中心纠正“名为代理实为合作”行为。1998年1月,省体委致函国家体委和电脑公司,强调电脑公司与体彩中心不再发生关系,善后事宜由省体委计财处与电脑公司商议。同年7月、省体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确立了体彩中心与电脑公司合作终止后清理结算、财产处理原则。体彩中心原法定代表人参加该会议,嗣后体彩中心认为该会议纪要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不能等同于合同条款,省体委亦无权对体彩中心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故应按合作合同确定原则进行清算。因对投资返还数额问题多次商谈无果,电脑公司诉请体彩中心偿还6000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案涉会议纪要规定事实上改变了合作合同终止后清算原则,这一改变客观上对体彩中心以后经营是有利的,亦不损害电脑公司利益。体彩中心原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并直接参与了会议纪要制定,体彩中心作为下属单位对省体委决定从未表示过异议,电脑公司亦认可该会议纪要效力。②双方在此后清算过程中亦按会议纪要精神进行了清算工作,仅因双方对会议纪要如何理解产生争议,致本案纠纷发生、故应认定该会议纪要对体彩中心及电脑公司产生约束力,该纪要改变了双方合作合同终止后清算原则,双方均应依该纪要确定的清算原则主张权利。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60号“某电脑公司与某福彩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见《合同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而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福州休曼电脑有限公司及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福建省体育局合作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审判员张树明,代理审判员王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V1-201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