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出具保单或保险凭证,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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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其性质属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行为,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应是合同条款达成合意时间。标签:合同成立|成立时间|机动车保险|保险期限|保险单案情简介:1998年,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根据技术公司办公室主任许某为单位车辆办理短期保险要求,交给许某一张盖章的空白保险卡,第3天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许某随即在保险卡上自填保险期间、并按此日期与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单、事后告知保险公司出险事宜。双方派人到现场核损并处理、最后由技术公司赔偿事故对方26万余元,对方自负13万余元。经鉴定,车辆损失33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双方就车辆保险办理了保险卡,后又办理了保险单,收取了保险费,该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又多次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充分证明了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理应按该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②双方在办理保险卡时何方填写并不影响该保险合同效力、技术公司既是该保险合同投保人,也是受益人,具备本案主体资格,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技术公司33万余元。再审经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技术公司29万元。案例索引:山东日照中院再审调解“某技术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案”,见《日照国际公司诉平保日照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案》(王东坤),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商事/49: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