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商单方撤单,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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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2日
——电商单方撤单并以网站关于发货才成立合同关系的格式条款主张免责的,不应支持,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标签:合同成立|成立时间|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合同效力|格式合同案情简介:2013年,陈某发现网络公司购物网站标注电视机以一折161.99元价格销售,遂下单付款。后网络公司取消订单,并依网站“使用条款”关于其“向消费者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已将该商品发出时,双方之间合同才成立”约定抗辩称不构成违约。法院认为:①案涉电子邮箱收到网站发来的确认收到订单以及取消订单的电子邮件,可证明本案买卖合同买方系电子邮箱使用人。陈某掌握该电子邮箱用户名和密码,并经公证可顺利登录上述电子邮箱,故可判断陈某即为该电子邮箱实际使用人,即陈某系涉案商品购买方,是买卖合同主体,也是本案适格当事人。②案涉网站“使用条件”系网络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该“使用条款”约定,仅在网站向消费者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已将该商品发出时,双方之间合同才成立,赋予了网络公司单方决定是否发货权利并免除了网络公司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属格式条款。对该格式条款,网站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但从网站注册环节看,网络公司并未要求注册用户必须阅读并同意其“使用条件”;且从页面展示看,“使用条件”相关链接位于网站最下端,且需点击链接始能查看,不易被消费者辨识;从检查订单环节看,网络公司以加粗字体显示产品型号、订购数量、送货地址、付款方式等,却仅以普通字体提示“使用条件”,页面下方以色度较暗字体显示,不易被消费者注意,故网络公司未尽到对格式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对陈某无约束力。③网络公司将其待售商品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且消费者可直接点击购买并支付价款,其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特征。陈某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状态下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他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支付了货款,应视为进行了承诺。自此,网站“使用条款”对陈某并无约束力,且双方无其他特殊约定情况下,网络公司与陈某之间合同已成立。陈某已于订购涉案商品时支付了货款,网络公司未能按约定给付涉案商品,已构成违约。网络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其在网站发布的涉案商品系由于系统错误,但网络公司作为商家在网上发布信息系面对众多消费者,其应尽到严格审慎核查义务。此外,网络公司在告知陈某无法发货时,其理由亦系“缺货”,而非系统错误。鉴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网络公司单方取消订单属于违约,应向陈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判决网络公司向陈某交付电视机1台,陈某同时向网络公司给付价款161.99元,网络公司给付陈某证据保全费用1000元、律师费4000元。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383号“陈某与某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陈玮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网络经营者单方取消网购订单的违约责任)》(郑慧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