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有奖竞猜合同有效,经营者应依约定兑现奖品
——商家通过网络发布有奖竞猜活动要约,消费者按要求作出有效承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家应依约定兑现奖品。标签:合同成立|成立时间|网络购物|有奖竞猜案情简介:2014年“双十一”期间,日用品公司在淘宝网举行“有奖竞猜营业额”促销活动。最后公布结果,徐某为第三名,因前两名不符合定金条件而被日用品公司取消中奖资格,徐某遂诉请要求享受第一名资格,兑现奖品iphone6手机。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 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日用品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在其注册登记的淘宝店网页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用户宣传活动规则,形式上是商业广告内容,但符合要约规定条件,视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徐某在日用品公司网页上注册登记,并按活动规则要约条件作出承诺,合同生效。②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日用品公司公布获奖中的前两名因不符合活动规则设定的条件,双方之间的竞猜有奖合同不成立,日用品公司应按活动规则中,对符合条件的竞猜者、按接近程度排序,认定徐某获得第一名、兑现奖品。依《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判决日用品公司给付徐某奖品iphone6手机一部或支付4000元。案例索引:江苏淮安市淮安区法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0758号“徐某与某日用品公司合同纠纷案”,见《徐丽丽诉淮安市威特日用品公司网络销售有奖竞猜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06/4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