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属要约邀请,可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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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属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人在收到要约、作出承诺前撤回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标签: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土地出让|合同性质案情简介:2002年,国土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开发公司据此递交申请书,并汇入保证金2000万元。因省国土厅以国土局未经审批为由责令停止挂牌,国土局遂终止出让程序,通知开发公司领取退回的保证金。2003年,开发公司诉请国土局继续履行或双倍返还保证金。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15条载明 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本案刊登于 报纸上的挂牌出让公告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相同,亦 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 示,其实质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开发公司所作报价应为要约。《合同法》对要约邀请撤回未作条件限 制,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要约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 对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 不形成合同关系,撤回要约邀请亦不产生合同上的责任,故开发公司 要求国土局继续挂牌并与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②国土局被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挂牌,从而使正在进行中的缔约行为因事实原因出现而发生中断,此时,挂牌出让程序中的竞价期限尚未届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条款即诉争宗地使用权价格未能确定,国土局尚未对开发公司报价作出承诺、双方关系仍停留于缔结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阶段、故本案合同因尚未承诺而未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形成合同关系。③本案正在进行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不仅于挂牌之时未获审批且至本案庭审结束时止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仍未获省政府批准,从而造成开发公司期待缔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国土局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阶段所发生信赖利益损失,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请求予以保护。虽然国土局同意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但开发公司坚持要求国土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返还保证金责任,未就国土局缔约过失致其损失提出赔偿请求,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82号“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见《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及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张颖新,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403/19: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