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优惠购房,不等于购房合同成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约定被拆迁人可按优惠价购买店面,被拆迁人在未签订买卖合同情况下占用店面,构成侵权。标签:合同成立|承诺|拆迁安置|协议效力|意向协议案情简介:1998年,庄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庄某可优先指定店面并按商品价打折优惠购买。2004年,因庄某未签商品房买卖协议强占指定店面致诉。法院认为:①庄某虽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庄某可按商品价打折优惠购买店面。但双方对买卖价格等协议主要条款尚未达成一致,亦未就房屋幢号、面积、价款等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合同未成立。②庄某在合同未成立情况下擅自占用诉争店面,侵犯了开发公司合法权益。判决庄某将诉争店面交还开发公司。案例索引:福建泉州中院(2005)泉民终字第370号“某开发公司与庄某所有权纠纷案”,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庄良胜财产所有权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及返还原物的时效问题)》(林海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