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构成要约,但承诺未达对方的,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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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意思表示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程度,即构成要约,但受要约人无证据证明承诺到达对方的,合同未成立。标签:合同成立|要约|承诺|买卖合同案情简介:2002年,食品厂再次依进出口公司业务公司致诉。员叶某通过传真所发订货单组织生产后,因进出口公司拒绝提货并称叶某早已离开法院认为:①进出口公司业务员叶某曾代表公司向食品厂签订过订货协议并履行完毕,尔后又以进出口公司名义向食品厂发传真订货,所使用传真号码与以前相同,而当时进出口公司并未通知食品厂叶某已离开公司,致使食品厂有理由相信叶某有代理权,而按该计划实施生产,依《合同法》规定,其法律效果应归属进出口公司。②案涉传真件系进出口公司向食品厂这一特定人发出,其表述意思是要约人意愿,包含了受要约拘束意思,有希望与食品厂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具体条款中亦标明了明确的标的物和数量,虽未约定价格条款和交货时间,但基于双方以前进行的同类产品交易习惯,仍可补漏并以此来具备合同主要条款,故该传真件系要约。因无证据证明食品厂在合理期限内将承诺送达要约人,而起诉时间距要约时间已长达近1年,故承诺未生效,判决驳回食品厂诉请。案例索引:浙江宁波海曙区法院判决“某食品厂诉某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案”,见《黄岩第三罐头厂诉宁波工艺品公司买卖合同中传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案》(周家骥),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商事/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