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安置人基于身份关系可享有拆迁安置财产权益

——姚某诉靳某等分家析产案【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25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
被告(上诉人):靳某、白甲、白乙、白丙
【基本案情】
靳某与白甲系夫妻,白丙为靳某与白甲之子。姚某与白丙原系夫妻,2006年3 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白乙。白丙与姚某2018年7月因离婚纠纷诉至一 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4607号民事判决 书,载明:“双方均认可,原、被告自2016年12月开始分居……原告在与被告婚 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子……判决如下:一、原告白丙与被告姚某离 婚;二、婚生女白乙由原告白丙自行抚养,被告姚某每月可探望白乙两次,以孩子 意愿为准;三、原告白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姚某赔偿款 50000元。”
2012年8月20日,靳某(乙方)与北京市丰台区××乡××村腾退办公室




八、分家析产纠纷 157

(甲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一、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号,确认宅 基地面积164平方米,建筑面积114平方米。在册人口2人,应安置人口5人,分 别是:户主:靳某;之夫:白甲;之子:白丙;之儿媳:姚某;之孙女:白乙。 二、腾退补偿款:甲方按照腾退补偿标准给予乙方宅基地补偿款1148000元;房屋 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92046元;共计1240046元。三、奖励费:提前搬家奖10000 元、工程配合奖100000元;期限内腾退补偿奖励费246000元。四、补助费:重点 村综合补助费246000元;搬家补助费3280元;期房补助费144344元。五、周转补 助费:自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周转补助费按1500元/人/月标准计算共计 90000元。六、奖励费、补助费及周转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总计839624元。 七、腾退安置面积311.68平方米;购房总款:1443440元。指标内面积250平方米 (3800/平方米),购房款950000元;指标外面积61.68平方米(8000/平方米),购 房款493440元。共计购房4套,总建筑面积311.68平方米。八、结算款项:乙方 补偿款及所得款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636230元。
同日,靳某(乙方)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村宅基地 腾退回迁安置房认定单》,约定:合计人口:5人;人均安置面积合计250平方米; 共计认定4套;总建筑面积311.68平方米:××园×号楼5单元201号(以下简称 201号)2居室,建筑面积77.92平方米,房款296096元;××园×号楼5单元 202号(以下简称202号)2居室,建筑面积77.92平方米,房款296096元;×× 园×号楼5单元301号(以下简称301号)2居室,建筑面积77.92平方米,房款 296096元;××园×号楼5单元302号(以下简称302号)2居室,建筑面积 77.92平方米,房款555152元,总购房款1443440元。
另查,《××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每宗宅 基地为一产权户。宅基地补偿价为7000元/平方米。第五章腾退奖励和补助:1.提 前搬家奖:5000元/产权户。2.工程配合奖:100000元/产权户。3.按认定宅基地 面积给予规定期限内腾退奖励费1500元/平方米。4.重点村综合整治补助费:1500 元/平方米。5.搬家补助费:20元/平方米。9.安置周转费: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 被腾退人,腾退人在与其签订定向补偿安置协议时,给予周转补助费为每月每人 1500元。周转补助期自腾退房屋之日起至办理定向安置房入住手续之日止,每年 发放一次。10.期房补助费:以被腾退户购买安置房总房款的10%作为期房补




158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助费。
再查,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周转补助费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发放至靳 某账户。靳某等四人称,拆迁房屋腾退后,靳某使用周转补助费租住两套一居室, 靳某、白甲、白乙、白丙、姚某共同居住。姚某认可租房及居住事实,但认为租金 为白丙支付。
关于安置房屋使用情况,靳某等四人称安置房于2016年5月交付,交付状态 为毛坯房,装修后于2017年1月开始使用:其中301号房屋闲置,出租一两个月 后闲置至今;靳某、白甲居住使用302号房屋;201号、202号房屋自2017年1月 开始出租,每月租金4000元,但有承租人变更的闲置期,并非始终处于出租状态。 姚某称安置房系通过中介出租,每月租金五六千元。双方均认可,因姚某与白丙离 婚纠纷,姚某未居住使用过安置房屋。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拆迁院落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靳某,安置房屋产权登记 证书尚未办理。关于建房情况,姚某称其未参与建房,但对房屋装修有贡献,关于 白丙是否参与建房并不清楚。靳某等四人称姚某、白丙均未参与建房,房屋系靳 某、白甲所建。关于腾退补偿及所得款余款,靳某等四人称均由靳某领取,现在靳 某、白甲处,被告四人的份额不需要进行分割。
经一审核实,301号房号变更为××园×号楼×号。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靳某、白甲、白乙、白丙表示 不同意姚某居住使用301号安置房屋,同意给付姚某安置指标面积折价款21万元 经法院询问,姚某不同意折价方式及折价款的数额,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就 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焦点】
1.姚某不是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其基于身份关 系作为被拆迁安置人是否享有拆迁安置财产权益;2.村集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能否作为姚某主张财产权利的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 共同创造所得的财产。




八、分家析产纠纷 159

本案诉争的房屋及腾退补偿及所得款系×号宅基地拆迁所得。被拆迁院落内房 屋为靳某、白甲所建,姚某称其曾参与房屋装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 予采信。根据《××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宅基地补 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作价、腾退补偿奖励费、重点村综合补助费、搬家 补助费均归靳某、白甲所有;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白丙、姚某共计应得44000 元;因姚某、白丙共享有100平方米安置面积,故二人期房补助费应得38000元。
姚某与白丙应得份额为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因白丙在婚姻存续期 间存在过错,故分割时姚某可以适当多分。靳某、白甲、白乙、白丙庭审中表示四 人的份额不需要进行分割,故其余腾退补偿款归靳某、白甲、白乙、白丙共同所 有。现腾退补偿款均在靳某、白甲处,其应当向姚某给付50000元。
2012年8月至2016年12月周转补助费虽由靳某领取,但已实际用于租房支 出,姚某亦居住使用租赁房屋,且并未支付房屋租金,其要求分割周转补助费,本 院不予支持。
姚某作为拆迁被安置人,应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依据《××村宅基地腾退回 迁安置房认定单》,可以确认靳某选购201号、202号、301号、302号房屋时使用 了安置人口姚某优惠购房指标,故姚某主张有权居住使用301号安置房屋,并无不 当,法院予以支持。姚某要求上述房屋归其所有,因房屋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具 备分割所有权条件,法院暂不分割,待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时,可再行处理。
关于房屋租金收益,因201号、202号、301号、302号房屋尚未分割,姚某、 靳某、白甲、白乙、白丙对上述房屋均有权使用,而靳某、白甲、白乙、白丙将部 分房屋出租,姚某作为使用权人有权分割已经产生的租金收益,具体份额,根据房 屋出租时间、租金情况以及姚某、靳某、白甲、白乙、白丙所占房屋份额及对房屋 的贡献,由法院酌定。姚某对301号房屋并不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且安置房屋 将来的居住使用及出租情况,法院无法确定,姚某要求靳某、白甲、白乙、白丙给 付判决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收益,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 丰台区××乡××村×号腾退补偿款636230元归被告靳某、白甲、白乙、白丙共 同所有;二、被告靳某、白甲、白乙、白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 某补偿款50000元;三、原告姚某有权居住使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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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号房屋;四、被告靳某、白甲、白乙、白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 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房屋租金收益46500元;五、驳回原告姚某 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靳某、白甲、白乙、白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及腾退补偿所得款项系×号拆迁所得,被拆迁院落内 房屋为靳某、白甲所建,一审法院根据《××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宅基地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作价、腾退补偿奖 励费、重点村综合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均归靳某、白甲所有,确定提前搬家奖、工 程配合奖,白丙、姚某共计应得44000元,因姚某、白丙共享有100平方米安置面 积故二人期房补助费应得38000元,一审法院的该认定并无不当。姚某作为拆迁被 安置人,应当分得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与期房补助费的相应 份额,靳某、白甲、白乙、白丙上诉认为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与期房补助费补 偿没有姚某的份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靳某、白甲、白乙、白丙的该项上诉请 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姚某与白丙在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应得份额为二人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对上述款项酌情进行分割并判令靳某、白甲 向姚某给付腾退补偿款50000元,该处理亦无不当,靳某、白甲、白乙、白丙对此 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姚某作为拆迁被安置人,应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依据《××村宅基地腾退回 迁安置房认定单》,可以确认靳某选购201号、202号、301号、302号房屋时使用 了安置人口姚某优惠购房指标,201号、202号、301号、302号房屋尚未分割,姚 某、靳某、白甲、白乙、白丙对上述房屋均有权使用。故姚某有权主张居住使用 301号安置房屋。靳某、白甲、白乙、白丙不同意姚某居住使用301号安置房屋的 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靳某、白甲、白乙、白丙对给付姚某房屋租金 收益所提异议,因靳某、白甲、白乙、白丙将部分安置房屋用于出租,姚某作为使 用权人有权分割已经产生的租金收益,一审法院根据房屋出租时间、租金情况以及 姚某、靳某、白甲、白乙、白丙所占房屋份额及对房屋的贡献,酌情确定靳某、白 甲、白乙、白丙给付姚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房屋租金收益46500 元,并无不当。靳某、白甲、白乙、白丙提出的其支付了安置房屋的购房款、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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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购置家具等事宜,应当另行解决,靳某、白甲、白乙、白丙以此为由不同意支付 姚某相应的房屋租金收益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靳某、白甲、白乙、白丙的该项上 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靳某、白甲、白乙、白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解决的争议问题是作为嫁入的儿媳,姚某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是 房屋所有权人,其在涉案共有房屋的拆迁安置过程中是否可以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 财产权益。本案明确了被拆迁安置人主张财产权利的权利基础。
一 、姚某不是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其基于身份关 系作为被拆迁安置人是否享有拆迁安置财产权益
按照村集体制定的拆迁安置政策所确定的补偿原则,姚某户籍在涉案被拆迁房 屋内,在安置补偿协议中被明确作为拆迁被安置人,因此,姚某应当分得安置补偿 协议中与其作为被安置人身份相关的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期房补助费中的相 应份额。而被拆迁院落内房屋为靳某、白甲所建,与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相关的宅基 地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作价、腾退补偿奖励费、搬家补助费等则应当 均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靳某、白甲所有。对于双方争议的优惠购房指 标,靳某在选购回迁安置房时用了安置人口姚某的优惠购房指标,在靳某(乙方) 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村宅基地腾退回迁安置房认定单》 中约定了安置人口数为5人,及因此确定的安置面积合计250平方米,靳某取得的 该优惠安置面积是基于姚某的身份因素取得的,因此,姚某在安置面积中享有相应 的财产权益。但该财产权益的份额划定或者该财产权益的具体实现,还要结合涉案 各方权利人的实际情况、安置房屋购买出资情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在没有具体确认 或者分割共有权益的情况下,姚某和其他权利人均有权居住使用安置房屋,并共同 享有安置房屋的租金收益。姚某主张其享有优惠安置面积相应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和不 能使用部分面积的租金收益权,不能因其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是原房屋权利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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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其拆迁安置利益。对于靳某等提出的购房出资、装修等其他款项,姚某同样应当 共同分担,但这些争议的处理应当在其他相关权利人明确就姚某应承担的购买安置房 的支出、装修支出等款项提出进行分担的诉讼主张的情况下予以处理。
二 、村集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能否作为姚某主张财产权利的法律依据
对于涉及村民重要利益的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重要 事项,村集体一般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决议,并依法 依规上报备案。依法制定的村集体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可以作为确定相关各方权益 的法律依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 定通过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或者决定有异议的,或者认为该方案侵犯了村民的合法 财产权利的,可以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 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的《××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 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了每宗宅基地为一产权户,并对宅基地补偿价及提前搬 家奖、工程配合奖、搬家补助费、安置周转费、期房补助费等腾退奖励和补助均有 明确的规定。该安置补偿方案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根据,也是 诉讼中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案件中确定各方财产权益及其份额, 还要结合安置补偿协议中对被拆迁安置人、补偿项目的具体约定进行认定。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