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规划区违章建筑,镇政府无权作出强拆决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规划许可|城镇规划区|超越职权案情简介:2013年,刘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镇总体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修建沿街楼。镇政府先后下达停止违建通知及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书。2014年,刘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②本案中,刘某沿街楼位于镇政府报经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区内,其违法建设依法应由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需拆除,亦应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而镇政府无对此处理的决定职权,即镇政府针对刘某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属超越职权。判决撤销镇政府强制拆除决定。案例索引:山东费县法院(2014)费行初字第75号“刘某与某镇政府行政诉讼案”,见《刘京信诉沂南县青驼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定职责案越权强制拆除决定应予撤销》(马淑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1/91: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