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项目补办取得规划许可,行政机关可不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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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项目被通知责令停止后,补办取得相应建设规划许可、于规划实施无不良影响的建筑,行政机关可不予拆除。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规划许可|补办手续案情简介:2015年,为解决本市加气站不足问题,经市长办公会决定,在小区附近增设加气站。小区业主林某以该加气站未取得规划许可,且存在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理由,要求城管局拆除。城管局向加气站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加气站取得交通局办理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认为:①本案中正在建设的加气站邻近林某所在小区,林某作为小区业主,认为该加气站项目会对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要求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予以监督,其所提诉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林某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②林某作为业主代表,曾多次向市政府、信访局、城管局反映该加气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问题,规划局、城管局已分别作出书面和电话答复。同时,城管局向供气公司就加气站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城管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案涉加气站项目系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同意设立的缓解本市加气难的民生工程,依《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案涉加气站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可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同时,城管局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交通运输局已在补办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在诉讼过程中,该加气站已取得了临时建房和临时罩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判决驳回林某诉请。案例索引:海南三亚城郊法院(2016)琼0271行初26号“林某与某城管局行政诉讼案”,见《林某诉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适用》(柴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7/11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