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拆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
——申请行政机关对拆除行为合法性进行说明,该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信息公开|法律适用案情简介:2015年,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小区查处并拆除一楼住户违规搭建雨棚。殷某就此向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办事处将发现违建必须拆除的执法依据予以公开。办事处工作人员电话答复后,殷某对答复形式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殷某因对办事处拆除行为不服,继而要求办事处公开“发现违建当日必须拆除的执法依据”,其实质上是要求办事处对拆除行为合法性进行说明,该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定义的政府信息,故办事处对殷某涉案答复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②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方式进行了答复,对殷某申请公开事项,办事处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故判决驳回殷某诉请。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6)苏01行终384号“殷某与某区政府行政诉讼案”,见《质疑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申请不属干政府信息南京中院判决殷某某诉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迈皋桥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仲新建、李伟伟),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2017062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