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查封,但未发协执,房管部门办过户,不违法
——法院不动产查封裁定如因程序违法,缺乏必备手续,应为无效查封,他人对未查封财产予以受让,应受法律保护。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执行|协助执行案情简介:2000年,崔某持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酒业公司房产,因该房产已被他人另案查封,经协商,他人同意该房让给崔某申请执行,于是法院依他人申请解封、次日酒业公司即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法院随后依崔某申请作出查封裁定后,未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房管部门。2001年,房管部门依李某持有的转让协议为李某办理了产权证。2002年,崔某通过法院拍卖竞得该房,方知晓该房已易主,遂诉市政府要求撤销颁证行为。法院认为:①法院作出查封房产裁定后,未按有关规定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转移过户手续的,不影响该行政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产权证书行为合法性。如法院裁判文书中已就该房产所有权作出裁判,不论法院在其后执行程序中是否向行政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均不得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否则构成违法。②本案中,查封解除后,房屋处分权已回归酒业公司。李某持其与酒业公司的以房抵债协议向市政府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颁发房产证书符合申请条件,市政府为李某颁证过户确权行为不存在在法院查封期间违法颁证问题,亦不存在侵犯崔某合法权益问题,故维持市政府行政行为。案例索引:河南宝丰法院(2004)宝行初字第12号“崔某诉某市政府房产确权案”,见《崔光平等诉汝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确权案》(河南宝丰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01/51:4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