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预售商品房,开发商不能再办在建工程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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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可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但对已预售商品房则无权再抵押,登记部门未尽审核义务的,抵押登记应予撤销。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案情简介:2004年,房管局为开发公司办理在建工程贷款抵押登记。2005年,实业公司以其2002年与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开发公司未经其同意即将已交付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为由,起诉房管局,请求撤销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法院认为:①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其目的就是建立一种 实务要点:开发商可以在行政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 建工程抵押贷人合法权益。房管局作为履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职能机 款,但对已预关,应遵行国家房地产法和担保法,严格依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 售商品房则无权再抵押,登管理办法》等规定操作实施。预售房屋购房人,与房屋管理部门对该 记部门未尽审核义务的,抵房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有权对该抵押登记行 押登记应予撤销。为提起行政诉讼。②本案中,房管局依法负有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核 和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义务,而房管局在办理本案抵押登记时,未依规定审核抵押合同、对该抵押合同缺少必备内容、未明示申请人进行补充完善、在提举证据中亦不能反映出抵押登记房屋已预售,故房管局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撤销房管局对案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05)西行终字第186号“某实业公司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华油长庆西安实业公司诉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房屋抵押行政登记案》(张耀民),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1/59: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