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被撤销,致胜诉方逾期提行政诉讼的,被耽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间。
——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起诉时间|逾期起诉案情简介:1997年,徐某将法院离婚判决判归丈夫周某所有房屋售予魏某。1998年,县政府为魏某颁发房产证、土地证。1999年,法院对徐某、周某离婚案中财产部分进行再审。2001年,再审将诉争房产判归周某所有,此时,周某得知徐某、魏某售房并过户登记事。周某对徐某、魏某提起侵权诉讼。2002年,生效判决认定魏某房产证、土地证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判令魏某归还周某房产。2004年,法院对2002年生效判决再审,裁定发回重审。2005年,周某起诉县政府,要求撤销其为魏某颁发的房产证。县政府称周某超过起诉期间。法院认为:①案涉房屋系周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1996年,两人离婚时,该处房产已判决归周某所有。魏某在申请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周某和徐某涉及该房屋争议的离婚诉讼正在审理中。县政府未认真审查魏某所提交申请材料,未见到原始权属来源凭证、未调查原所有人真实情况即为魏某颁发房产证、土地证,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作为证据的行政登记行为不予采信,致使胜诉一方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未影响其权利实现,此后,该判决又被依法撤销,致使其逾期对行政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视为不可归责于起诉人自身原因的正当理由,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本案中,周某2001年在房屋所有权诉讼中知晓颁证行为,其后在生效判决被再审撤销、发回重审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虽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不能归责于周某自身原因,被耽误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判决撤销县政府为魏某颁发的房产证、土地证。案例索引:陕西高院(2006)陕行终字第1号、第2号“周介民与蒲城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见《逾期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之分析》(焦玉珍、李建军、马小莉),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06: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