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初始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该登记应予撤销
——对房地产初始登记合法性审查,应围绕初始登记是否符合各项法定条件进行,而不是判定登记房产民事权利归属。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初始登记|附带审查案情简介:1999年,建筑公司起诉开发商追索工程款并获胜诉,申请执行已保全查封的开发商房屋时,发现楼号已更名,且产权证已经房管局初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2005年,建筑公司起诉房管局,要求撤销案涉产权证。法院认为:①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撇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而直接对有关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即使对民事争议附带审查,目的亦是为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②房管局在诉讼中,未举证证明第三人在申请登记时已提交了其系土地使用权人及工程建设主体的材料。房管局未根据房地产相关登记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予以核查,在申请人申请不符合房屋初始登记法定条件情况下,将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违反相关规定,该颁发产权证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101号“某建筑公司诉某房管局房地产登记案”,见《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房地产登记案》(周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2/64: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