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撤并分合引起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房地产纠纷,不属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所提民事诉讼应驳回。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机构撤并|行政决定案情简介:1946年至1993年,因监狱、公安局隶属关系不断变动、原监狱房产经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银行立项开发。随后公安局取得动迁许可证并获得拨付建设资金。监狱以房产应属其所有、公安局侵权为由起诉。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②本案中,监狱、公安局之间几十年来隶属关系几经变动,房产权属无正式交接手续。诉争房屋占地的使用权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行政命令决定调整给案外人开发使用、实际上已由市政府行政决定解决了双方之间诉争房产权属问题。市政府有依行政职权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房产争议权利。如监狱对市长办公会决定不服,可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非以公安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裁定对监狱起诉不予受理。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监字第78号“某监狱与某公安局侵权纠纷案”,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与哈尔滨市公安局确认产权、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高豫武,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0501/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