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在购房前,购房人应无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被诉规划许可行为发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人应不属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签:相邻关系|诉讼程序|工程行政诉讼|规划许可|法院受理案情简介:2007年,规划局向开发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张某购买开发公司房产。2010年,张某以规划局许可建筑面积超过发改局核准面积、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密度增大、楼层增高、日照系数减少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行为。法院认为:①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条件,若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即使符合其他起诉条件,亦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即无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②本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是应第三人申请作出的,第三人是该行为行政相对人。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发生时,张某尚未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签订系在被诉行政行为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之后,张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驳回张某起诉。案例索引:山东潍坊中院(2011)潍行终字第28号“张素勇等与山东省临朐县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上诉案”,见《买房人可否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诉讼》(王夕瑞),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16: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