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相邻各方,对利用不动产应有合理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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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利用不动产行为,应有合理限度忍耐义务。标签:相邻关系|容忍义务|排水|隐私权案情简介:2011年,李某以王某后建房屋使得两宅之间过道底部较高、窗户及防盗门正对其窗户侵犯其隐私为由诉请排除妨碍。法院认为:①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相互宽容和体谅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李某、王某两宅之间过道底部稍高部分系基于排水考虑且非明显过高,现李某以高出部分严重侵害其隐私为由,要求拆除该过高地砖,理由不成立。②王某在其居住南房因居住必需而开设窗户、安装防盗门并无不当之处,其安装雨搭、修建道路亦为流水、通行之必要,且王某在雨搭安装沟槽方向表明,其已在现有居住条件下尽量减小对李某造成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如要求王某将门窗拆除、将雨搭拆除将会使王某无法居住、使用该房屋,必将影响双方之间邻里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故李某作为不动产相邻一方,在现有条件下,对王某行使物的使用权时应有合理限度忍耐义务、故对李某要求王某封堵房屋南墙后5个窗户及拆除雨搭子、拆除防盗门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③应指出的是,现本市正在创建爱国、创新、包容、厚德和谐社会,李某、王某应本着相互宽容和体谅原则,遇到问题时积极与对方协商,加强沟通。王某亦应严格约束家人及在其家中居住他人,在生活中考虑与李某邻里关系、居住状况,尽量降低生活噪音,避免扰民现象发生,共同创造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判决驳回李某诉请。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李某与李亚某相邻关系案”,见《李斌诉李亚军相邻关系案(容忍限度)》(赵伟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