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住户,不应设置对楼上住户构成潜在危险设施
——相邻下层住户负有不设置对上层住户构成潜在危险设施义务,因此为盗窃分子作案提供方便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标签:相邻关系|排除妨碍|潜在危险|防护栏案情简介:1997年,二楼董某家被盗,公安勘查认定窃贼通过楼下于某家安装的超出墙体30cm护栏作案。董某依据本市关于一楼护栏不得超出墙体、探出的安全护栏必须拆除的规定,主张于某护栏为违章建筑,诉请排除妨碍。法院认为:①双方住房上下相连为相邻关系。于某安装其住房窗户护栏超出墙体30cm,为盗窃分子进入董某家作案提供了方便条件,其行为侵害了董某的相邻权,对董某家被盗负有一定责任,故对董某诉请拆除护栏应予支持。②于某作为一层住户,违反地方性法规要求,超出墙体安装窗户外部护栏,属违法行为,理应对二楼董某家被盗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经调解,于某将其4个窗户护罩按标准安装。。案例索引:辽宁大连沙河口区法院1999年3月15日“董某与于某物权纠纷案”,见《董长征诉于福茂安装超出墙体的窗户护栏致窃贼通过该护栏进入其家盗窃要求拆除案》(戴遵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2/32: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