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墙体安防盗门,侵犯共有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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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中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构成对其他共有人权利的侵害。标签:相邻关系|排除妨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情简介:2008年,吴某未经同楼道谢某等人同意,开墙凿洞,安装防盗门。谢某等人以所在单元因此与吴某开设麻将馆相通,影响通行、休息等为由诉请恢复原状。法院认为:①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需按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②本案中,吴某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房屋室内及内墙部分可任意使用或改造,但不得有损于建筑物整体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而对于建筑物中业主共有部分使用则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即谢某等人同意。本案诉争之门开设在谢某楼道墙体上,该墙体朝向吴某室内的内墙部分属吴某专有权范围,但其朝向楼道外墙部分则系公共楼道组成部分,属该单元业主共有。吴某就该堵墙享有的专有权达不到穿透该堵墙体效力,吴某穿透该墙体开设诉争之门,超出了其行使专有权范围,故吴某开设该门应征得谢某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擅自改造共有墙体,侵害了谢某等共有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③吴某辩称,其开设诉争之门是改善其住房环境和通风、通行及采光之需,但吴某购买房屋时,此内室即为此结构,该门面房亦有原始设置的通道门,且有独立的楼道供该层房屋业主通行,而非必须通过开设诉争之门才能实现其不动产通行权、故谢某等人不负有法律上的为吴某改善其住宅室内环境而容忍其改变建筑物原始结构和外貌、独占共有部分的忍耐义务。判决吴某拆除防盗门,将墙体恢复原状。案例索引:江苏镇江中院(2008)镇民一终字第593号“谢某与吴某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见《谢东、吴宁、张俊杰诉吴小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张素琴),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1/67:254);另见《谢东等诉吴小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专有权的效力范围)》(张素琴),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民: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