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对房屋重大添置或修缮,仍需经产权人同意
——抵押权人基于历史原因长期在债务人房屋居住,不必然导致产权转移,其搭建或砌墙等行为仍应经所有权人同意。标签:相邻关系|排除妨碍|重大添附案情简介:1998年,因李某欠陈某1.4万余元,双方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合约、确定将李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交给陈某居住,直至还清本息为止。2013年,陈某以相邻纠纷为由,起诉李某要求准许其进行搭建楼梯、开设独立的进出门户、砌围墙或铁栅栏。法院认为:①案涉房屋产权归属合约明确约定陈某仅享有诉争房屋抵押权。鉴于房屋现状系历史形成,陈某使用多年,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不适合居住使用、且陈某仅作为抵押权人,并不必然导致移转占有诉争房屋。②李某要求陈某返还诉争房屋诉请虽被驳回,但陈某在居住使用期间未支付相应对价,其在所有权人不同意使用且其系无偿使用诉争房屋期间,要在他人所有房产内进行搭建或砌墙等任何添置或修缮,均须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现诉争房屋所有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该要求,故陈某诉请不予支持。。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3)厦民终字第2305号“陈某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见《陈栋良诉李春生相邻关系纠纷案(“小产权房”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林晞吟、王丽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