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相邻权益的行为进行的阻拦,构成正当行为
——不动产权利人私自改变相邻方出路和水路,相邻方由此对侵害其相邻权益行为进行的阻拦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标签:相邻关系|排水|自力救济|正当行为案情简介::宗某家的出路和水路一直走刘某对面厢房之间的院中和临街房与东厢房端之间,拐至临街房过道门路出入并流水。1999年,刘某拆除其东西厢房,挖断院中原路基,准备改向抬高地基建上房,使宗某房宅形成低洼地,并将宗某的出路、水路改在其宅东侧与他人房宅之间、宗某认为刘某侵犯了其通行和水路的权益,即阻止并填平了刘某所挖断路基,刘某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法院认为:①刘某院中有宗某等人合法出路和水路权益,刘某单方主张并挖断宗某等人出路和水路,改向抬高地基建上房,使宗某等人房宅处于低洼,不能在正常生活中出入和排水,侵犯了宗某等人合法相邻权益。②刘某私自改变宗某在其院中出路和水路,宗某阻止和填平路基属正当行为。刘某以宗某侵权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损失,应予驳回。案例索引:河南洛阳中院(2000)洛民一终字第95号“刘某诉宗某相邻关系纠纷案”,见《刘桂林诉刘宗案》(焦会玲),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