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改变历史现状,妨害邻居排水的,应排除妨害
——相邻一方改变历史现状,未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处理好排水关系,妨害相邻方正常生活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标签:相邻关系|排水|历史现状案情简介:1953年土改确权时,常某房地证载明自家宅院有邻居郝某出路一条。1985年郝某翻建房,各自解决排水及出路问题。1994年,常某换证不再显示有郝某出路。1999年,郝某自盖简易棚,并扒开后院墙,让雨水流入常某后院。法院认为::①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②常某宅院在1953年土改确权时,其宅院内有郝某出路一条,但郝某于1985年将自家后院与常某相邻的院墙垒起,雨水从自家院内出入,有利于两家生产生活,且1994年常某宅基地重新确权后不再有郝某出路,且多年未有纠纷,故常某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予认定。郝某将自家后院墙扒开缺口,使自家后院雨水从常某宅院内通过,其行为妨碍了常某正常生活,判决郝某停止侵害,将扒开的自己后院东墙缺口垒起恢复原状。案例索引:河南洛阳宜阳法院(2000)宜韩民初字第74号“常某诉郝某等相邻关系案”,见《常念友诉常好才等案》(姚继坤),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