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利用相邻不动产免费维修,造成损害应赔偿
——开发商利用相邻不动产进行免费维修造成损害,应由开发商赔偿。提供相邻便利一方同时有排除相邻妨害的权利。标签:相邻关系|维修义务|房屋买卖|排除妨害|楼顶漏水案情简介:2005年,李某购买开发公司商品房。2009年,李某入住后发现卫生间楼顶漏水。物业公司欲进入楼上业主陈某家免费维修时,陈某要求缴纳3万元保证金才允许维修施工物业公司拒绝。2012年,李某起诉开发公司承担维修义务,并要求第三人陈某允许进入其房屋卫生间进行维修。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在不动产相邻各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免费维修义务情形,因利用相邻不动产进行维修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判定由承担免费维修义务的第三方承担。提供相邻便利一方既负有提供便利义务,又享有请求排除相邻妨害的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选择对提供相邻便利一方损失最小的方案,且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②本案中,相邻房屋漏水纠纷中的受损房屋如仍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提供免费维修,楼上业主应提供维修便利,但提供维修便利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开发商一并负担。对在维修前已可明确预见到的损失,应允许提供便利一方在维修前主张。至于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可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和提供维修便利方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和量化。案例索引:广东广州海珠区法院(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李某与陈某等相邻关系案”,见《李钰明、冯志伟诉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慧娜、吴海华相邻关系案(提供相邻维修便利一方损失的负担、范围和量化)》(蔡华强),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