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个别业主应提供相邻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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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楼因加建电梯等附属部分而要求合理使用各楼层业主外墙的,相邻方应依《物权法》相关规定提供便利。标签:相邻关系|加建电梯|附属部分案情简介:2011年,学院家属楼潘某等63户业主一致同意加建电梯,仅何某一户反对。学院报建并获规划审批后,施工过程中,何某暴力阻拦。潘某等诉请排除妨碍。法院认为:①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潘某等人因加装电梯需使用何某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何某作为潘某等人楼上楼下邻居、应遵循上述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加建电梯问题。②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08]481号)载明,增设电梯表决规则为:依《物权法》有关规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涉案住宅楼加装电梯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业主同意。且上述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业主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本案双方均为学院干警,该学院虽历经更名等变迁,但案涉楼房原为其前身所建设,故潘某等人委托原建设单位继任主体负责案涉电梯报建符合上述指导意见规定。判决潘某等人加建申梯施工过程中何某不得阻止、妨碍。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3号“潘某与何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见《潘沪泉等人诉何伟、黎润妹相邻关系纠纷案(加装电梯、共有权、相邻权)》(郑怀勇、党春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