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修建太平间,应避免造成相邻方人格利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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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本质系相邻一方行使财产权延伸,对相邻另一方财产权限制。相邻一方人格利益受损,不属于相邻权纠纷。标签:相邻关系|施工活动|人格利益|修建权|太平间案情简介:1998年,医院取得城建局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修建太平间。一墙之隔的住户张某以其居住和生活受影响、“死人太平,活人不安”为由阻止施工致诉。法院认为:①诉争太平间选址修建权确认,应属城市建设管理行政单位。依《城市规划法》第32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规定,法院对本案所涉太平间选址修建、只能依有关行政单位向当事人颁发的许可证件作为其取得合法修建权依据。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该条规定的相邻权实质上系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故该条不应延及人格权.张某不能以相邻权对医院修建行为进行抗辩。鉴干修建太平间用途的特殊性,以及其位置临近张某住房,为避免对张某人格权利侵害事实发生,依《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规定,亦应对医院修建权进行相应限制。案例索引:四川雅安中院1999年12月2日“某医院与张某侵权纠纷案”,见《荥经县医院诉相邻住户张仕琼等阻止其修建取得许可证的太平间侵权案》(刘先萍),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02/36:84)。备注:二审期间,城建局撤销了规划许可,法院以医院失去修建权为由判决驳回医院起诉。本案例“法院认为”参考了一审判决及评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