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施工影响周边商户经营的,相关损失应予补偿
——地铁施工对周边商户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发包方及施工方应对商户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并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标签:相邻关系|施工活动|经营损失案情简介:2009年,崔某以地铁公司发包、建设公司施工的地铁建设长年设置围挡,导致其商铺无法出租为由、诉请地铁公司、建设公司参照同栋楼商户林某补偿标准予以经营损失赔偿。法院认为::①建设公司作为地铁实际施工方,施工期间在靠近崔某房屋所在楼东侧路上设置围挡,时间长达一年半左右,该施工过程所带来粉尘、噪声及车辆绕行、行人受限,对该楼商户经营、使用必然会造成影响,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或收益也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影响;建设公司与林某等人所签补偿协议就是在确认影响存在前提下达成的补偿协议;崔某与林某房屋所在同栋楼,施工以及围挡设置对崔某影响同样存在,区别仅在于林某房屋更加贴近于围挡而已,故建设公司亦应向崔某赔偿因施工对其房屋的使用、收益造成的经济损失。②依据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部与案外人林某等人所签补偿协议及涉案房屋所处地段、建筑面积综合考虑,酌情判决建设公司赔偿崔某损失30万元,地铁公司作为地铁工程发包方及受益人,应对建设公司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3697号“崔某与某地铁公司等相邻关系案”,见《崔建忠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案(地铁建设造成经营损失)》(柴海燕),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