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作为导致噪声污染损害,构成共同侵权
——施工单位排放噪声超标,建设单位以不作为方式,共同导致噪声污染侵害发生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标签:相邻关系|施工活动|噪声污染|共同侵权案情简介:2013年,开发公司将施工项目的平基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将项目主体工程发包给工程公司。2015年,附近居民吴某以其受超标噪声污染致抑郁情绪发作,不得不在外租房为由诉请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工程公司赔偿。法院认为:①依《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个:有排放噪声超出法定标准造成污染的行为;损害后果;噪声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作为施工单位的建筑公司、工程公司在其各自施工期间均存在排放噪声超标行为,工程公司还存在未经许可夜间施工行为。在二者施工期间,吴某抑郁情绪发作,多次住院治疗,存在身体健康受损事实,且为了避免身体继续遭受噪音损害外出租房,存在费用损失。根据医院出具的鉴定意见,该结论虽明确吴某。心境障碍与环境噪声之间无因果联系,但明确了因吴某患有心脏病史,易出现抑郁情绪,对环境噪声较常人敏感,可能加重抑郁情绪或使抑郁情绪发作。基于此,噪音污染侵权行为与吴某因抑郁情绪加重接受住院治疗及为避免损害加重而搬离住所在外居住产生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筑公司、工程公司对此应承担噪声污染责任。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投资人,也称业主,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总负责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建设单位负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措施的法律责任。如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噪音的,建设单位须严格按前述规定落实各项义务,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噪声防护措施,保护居民生活环境。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将建设项目施工对外发包、均不能免除其项目实施中环境保护义务、如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未尽其责、则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③本案中,建设单位明知施工单位不采取保护措施即进行施工可能会发生噪声污染损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而致损害发生,构成噪声污染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施工单位排放噪声超标,建设单位以不作为方式,共同导致噪声污染侵害发生、可认定为构成共同侵权、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工程公司分别赔偿吴某损失7300余元、2500余元、8400余元;开发公司、工程公司采取噪声防治措施,使项目施工工地噪声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工程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情况下,禁止在该工地夜间施工。案例索引:重庆四中院(2016)渝04民终587号“吴某与某建筑公司等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建设单位不作为导致噪声污染损害与施工单位构成共同侵权——重庆四中院判决吴某诉正轩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何玉、翟维玲、王倩),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0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