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锅炉排放烟尘,虽无具体疾病,亦应酌定赔偿
——受害人生活环境长期受到污染,虽无具体疾病,亦应根据案件实际,结合污染时长、污染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标签:相邻关系|排放烟尘|侵权|环境侵权案情简介:2003年,陈某不堪尹某经营的浴室的锅炉长期超标排放的烟尘之苦起诉。法院认为:①尹某排污行为对陈某健康和居住环境构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尹某辩称其已交纳了排污费,其排污行为合法,但排污费收取是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对排污单位进行管理和限制的一种手段,并不能免除污染单位治理责任和对污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②对环境污染所受损失,陈某虽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但尹某经营浴室长期超标排放烟尘,对周围环境构成污染事实存在。陈某长期生活在此环境下,其健康受到损害应是客观存在的。但该种损害是一种潜在损害,不同于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因受害人只是健康受到损害,目前并未有具体的疾病发生,故不存在医药费的发生,但不能依此而否定陈某健康受到损害事实。尹某要求陈某提供具体医药费等损失依据,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亦缺乏合理性。另外,因大量烟尘不断落入陈某家中,陈某为维护正常生活环境,须长期坚持清扫烟尘,付出大量额外劳动。同时,因烟尘大量存在,陈某无法正常开窗通风,且长期生活在烟尘中,导致其应有的生活质量被人为降低,亦妨碍了陈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权,故根据陈某所受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尹某经营状况和时间,对陈某所受损失,尹某应予适当赔偿。判决尹某停止侵权,赔偿陈某损失6000元。案例索引:安徽滁州中院(2004)滁民一终字第120号“陈某诉尹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见《陈仁霞诉尹红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举证责任、受害人损害的计算)》(柳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