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工业噪声,侵害毗邻居民安宁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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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超标排放工业噪声造成毗邻居民安宁权、健康权受侵害的,应根据污染事实、情节及程度等方面来考量损害后果。标签:相邻关系|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损害后果案情简介:2002年,杨某入住所购新房,发现该房毗连的工程公司加工厂三班倒加工铁件,噪声太大,向环保局反映数次,工程公司虽被责令整改,但噪声依旧,环境检测中心站接受环境监理中心委托经过24小时监测,认定噪声超标。法院认为:①工程公司车间排放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危害居住于厂界毗邻的杨某,造成杨某安宁权、健康权受侵害。该污染本质是不可计量的无形损害,无法从量的角度来衡量损害结果,只能根据工程公司造成污染的事实、情节及程度等方面来考量。从杨某数十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情况看,加工厂在较长时间内排放噪声,持续干扰杨某及家人正常生活、工作,有关部门曾责令其整改,但噪声污染仍未得到解决,故工程公司噪声污染事实,应视为一种较严重后果。②因工程公司设厂在前,杨某入住在后,这与国家建设规划功能缺陷有关,完全由工程公司承担显属不尽合理,可酌情减轻工程公司责任,判赔精神损害7000元。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判决“杨某诉某工程公司噪音污染案”,见《杨寒秋诉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六工程公司噪声污染致精神损害赔偿案》(许付志),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4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