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邻居装修致身体不适,受害人应证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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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作为环境污染侵权受害人,须举证证明侵害人室内装修是环境污染行为且与受害人身体健康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标签:相邻关系|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环境侵权案情简介:2003年6月至7月间,郭某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楼上的张某不久头痛患病,经诊断为“有机溶剂接触反应”、花去医疗费1900余元。2004年,张某诉请郭某赔偿。法院认为:①张某身体不适就医,但造成其身体不适存在多种因素的可能,虽其被医院诊断为“有机溶剂接触反应”,因诊断源于张某主诉,不是对其不适因素的判断,故不能以此认定张某身体不适系因郭某家装修造成。张某主张装修使用涂料的挥发性气体对其身体造成损害,证据不足。②张某亦未能就郭某实施了违反环保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行为举证证明,故对于张某要求郭某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9040号“张某诉郭某人身损害赔偿案”,见《张文健诉郭国强人身损害赔偿案(证明责任的分配)》(胡建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