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开饭店,有油烟污染的,业主可行政诉讼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住宅小区内开设饭店,虽经环保审核,但业主作为第三人,认为该饭店影响到其居住环境的,仍有权提行政诉讼。标签:环境侵权|油烟污染|物业纠纷|环保审核案情简介:2010年,贾某以其楼下酒楼油烟排污口离窗口仅2米为由,起诉环保局要求撤销其对酒楼的环保审核。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贾某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与酒楼为上下楼关系。环保局对酒楼作出的审批行为与贾某有行政法上紧密的利害关系,贾某对该审批行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②环保部颁发《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了现有住宅楼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单位与周边环境水平间距以及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距离不应小于20m等环保指标,而酒楼油烟排污口与贾某北窗户距离为2m,与上述技术规范要求的20m距离相差甚远,环保局审批行为显然不符合前述规范要求。环保局审批时虽启动了“听证程序”,但环保局听证通知未告知与排污口最近的贾某,故环保局听证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精神。判决撤销环保局对酒楼的环保审核。案例索引:江苏镇江中院(2011)镇行终字第0036号“贾某与某环保局行政诉讼案”,见《贾荣娣诉镇江新区环保局油烟排污行政许可违法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05/2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