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舍经过行政许可,并不能成为相邻妨害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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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妨害行为是否经过行政许可,不成为判断相邻妨碍成立与否关键因素,不影响受害人在相邻关系纠纷中主张权利。标签:相邻关系|环境污染|免责理由|行政许可案情简介:2017年,贾某以邻居夏某所建鸡舍恶臭熏天、带来健康隐患为由诉请排除妨碍。夏某以其鸡舍已经村委会批准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妨害行为性质和程度是衡量构成相邻关系妨碍与否一个因素。该行为在性质上是否属于违法审批或违反了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侵扰程度是否影响居民生活居住标准等因素,均是认定构成妨碍与否依据,但即便侵害人已遵循这种义务,取得了相关机构或部门许可,如仍对相邻方构成妨碍,亦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②本案中,夏某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据以佐证其赖以养鸡的土地系经村委会批准,以养鸡为业亦系响应政府发展养殖业号召,他人不得干涉。虽然政府相关部门目前尚未对夏某养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出具明确意见,但并不影响在相邻关系民事纠纷中对夏某养鸡行为是否构成妨碍作出评判和处理。判决夏某停止在原址养鸡并将畜禽养殖排泄物全部清除。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7)京03民终5642号“贾某等与夏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见《贾明成、王秋华等诉夏秋东相邻关系纠纷案——相邻关系纠纷中多重利益冲突的衡量规则》(杨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9/12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