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夜晚灯光太强烈,商家应排除光污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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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商家经营场所设置照明灯光对他人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光污染侵害。标签:相邻关系|光污染|环境污染|路灯案情简介:2004年,陆某称家旁汽车销售公司设置的路灯散发的外溢光、杂散光强烈,致其睡眠受影响,失眠而烦躁,要求停止侵害并索赔1元。法院认为:①销售公司在自己经营场所设置路灯,为自己经营场所外部环境提供照明,本无过错,但因销售公司经营场所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甚近,中间无任何物件遮挡,销售公司路灯外溢光、杂散光能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数量足以改变居室内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范围,故销售公司设置路灯,其外溢光、杂散光确实达到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所指障害光程度,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遭受污染居民有权进行控告。②陆某所称失眠、烦躁不安等实际损害症状,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依法无需举证证明,应推定属实,销售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侵害行为具有合理的免责事由,应承担排除危害的法律责任。因陆某不能举证实际损失数额,其索赔损失1元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销售公司排除对陆某造成的光污染侵害。案例索引: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04年11月1日判决“陆某与某销售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见《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434)。